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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、社会团体、行业协会3个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通告
时间:2020-10-08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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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,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章程,推进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,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,我厅修订了《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《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3个章程示范文本(以下简称“3个《征求意见稿》”)。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,现将3个《征求意见稿》全文公布,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《征求意见稿》有意见,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:

一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(邮政编码:51003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3个《征求意见稿》的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二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mzt_mjzzj@gd.gov.cn。
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1019日。

 

附件:1.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

征求意见稿)

2.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3.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广东省民政厅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929日 

 

 


附件1

 

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示范文本

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 

<说  >

一、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。

二、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章程提供范例。

三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四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的章程,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。

五、 〕内文字为制定要求,()内文字为可选事项说明。属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。

六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规定,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应由审批机关牵头制定,民办学校章程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

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 本单位的名称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〔名称应当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的规定〕

第二条 本单位的性质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〔必须载明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〕

第三条 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 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〔单位设立的目的〕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业务主管单位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(适用于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)

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相关行业主管部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。(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)

第六条 本单位的住所地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〔如:××省××市(区、县)××街道××门牌号

 

 

第二章  党建工作

第七条 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,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单独建立党组织。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,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;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,应推荐业务能力强、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。

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,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,建立党组织,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。

没有正式党员时,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,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。

第八条 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。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九条 本单位变更或注销,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十条 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第十一条 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,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十二条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。

举办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主导者。组织举办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个人举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举办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承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材料责任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。〕

十三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:        元;出资者:          ,金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,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,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

〔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;如为多个出资人,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

十四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〔必须明确、清晰、聚焦主业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;直接登记的,原则上需经业务行业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提出审查意见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

〔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。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字。〕

第十五条 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广东省开展活动。

 

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 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   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;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
理事每届任期   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之间,总人数应为单数;理事任期3年或4年;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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